家校共管 校园安全重于泰山,为学校转移风险
投保范围:依法开办的学校或者幼儿园内,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全日制大、中、小学生和3周岁以上(含3周岁)的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学意险保险责任: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死亡和残疾,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还包含疾病的死亡。只要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人就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推测的。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3、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意外残疾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烧烫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烫伤鉴定,并据此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一项以上烧烫伤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烧烫伤,保险人按合并后的烧烫伤程度在《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烧烫伤在《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对应的烧烫伤保险金。
注:三度烧烫伤指伤及皮肤全层或皮下组织,甚至更深。
疾病身故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90天后因遭受疾病身故(续保不受限制),保险人按其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和烧烫伤、疾病身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释义医院进行门诊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50元的部分,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责任:(未参加社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保险合同生效90日后因疾病,经符合释义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就其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级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责任:(已参加社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保险合同生效90日后因疾病,经符合释义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就其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对社会医疗保险赔付后的剩余合理医疗费用部分,按下列比例表对应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保险期限结束时,被保险人正在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则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被保险人(当次住院)出院,但最长不超过90天,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参加与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住院医疗赔付方式区别
(未参加医疗保险赔付方式 ) (已参加医疗保险赔付方式)
备注:主要区别在于附加疾病住院医疗项目赔付上,其它项目赔付方式一致,不同之处有三点:
1.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有100块的免赔额,参加的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0免赔额。
2.参加医疗保险被保险人按医院级别对应给付比例赔付。
3.未参加医疗保险被保险人按照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的额度对应给付比例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