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失校方责任保险方案
发布时间:2021-04-20 所属分类:投保服务
保险责任: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了相应的附加保险费,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虽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是根据法院的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县级以上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书或者调解证明等材料,仍需对受伤害学生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指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灾害;
2.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导致猝死或人身伤害;
3.来自校内外的突发性侵害。指来自校外的车辆、校内及外来人员或其它侵害主体在本保险单列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实施的突发性、不可预见的伤害事件;
4.学生自身原因。学生由于疏忽大意或过失行为造成自身的人身损害后果。
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方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