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具有颁发学历证明资格的成人学校,以及其它专门实施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
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由于下列原因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内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二)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四)在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五)在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间罹患职业病。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责任限额同主险死亡赔偿限额。保险人在保险限额内按照100%给予补偿,一次性支付。不论教职员工是否已在工伤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获得死亡赔偿金,均不影响该保险责任的履行。
(七)教师在上下班途中猝死或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伤残,学校依法不承担责任,但给予道义性补偿。赔偿限额为10万元(含3万元医疗费用),伤残赔付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伤残等级赔偿比例表计算。
(八)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九)增加两点增值条款(2014年5月补充):
(1)附加自费药品和项目费用保险条款(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0元)
①自费药品和项目费用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0元;
②增加特别约定:本条款约定的自费药费用包括药费(其中进口药年累计限额2000元)、检查费、床位费、手术费、材料费、治疗费,但不包括:滋补营养品、营养费、特需服务费、陪护费、伙食费、空调费、非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治疗费用(如疾病治疗费)和其它费用。
(2)附加辅助器具费用保险条款(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20000元)。
教职工校方责任保险方案.doc